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日前決定放寬《巴塞爾協議III》的流動性監管標準,并將最終達標期限從原定的2015年推遲至2019年。“這是銀行監管歷史上首次明確銀行流動性的最低要求。”消息傳來,全球銀行業普遍表示歡迎,銀行金融類股票應聲上漲。
按照2010年出臺的協議,《巴塞爾協議III》的核心監管標準有三個:一是大幅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二是設定穩定的融資比率;三是規定銀行業流動性覆蓋率必須大于等于100%。所謂流動性覆蓋率,就是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總額與30天資金凈流出量之比例。對銀行業的流動性覆蓋率進行監管,旨在防范銀行出現短期流動性危機或支付危機。金融市場動蕩之時,極易爆發銀行擠兌風潮,銀行短期被迫支付大量現金,可能陷入支付危機,并演變為破產危機。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全球多家銀行就曾陷入支付危機,政府被迫施以援手。
嚴格流動性監管標準對銀行經營有以下幾方面重要影響:一是削弱銀行的盈利能力。按照最初方案,優質流動性資產的界定,是政府債券和優質公司債。這些債券風險相對較低,收益率也更低,銀行被迫購買大量低盈利或非盈利資產,盈利能力被削弱,反過來會遏制銀行擴張信貸能力。二是降低公司債和其他證券的市場需求,阻礙證券化市場復蘇,不利于實體經濟。銀行如果只能持有政府債券和優質公司債,就會大幅減少購買高收益債券(包括評級較低的公司債和證券抵押支持債券)。三是加劇銀行“惜貸”情緒。嚴厲的流動性監管標準迫使歐美銀行謹慎放貸,“惜貸”氣氛濃厚,從而妨礙經濟復蘇。
因此,《巴塞爾協議III》2010年公布伊始,全球銀行業一片嘩然。歐元區和倫敦金融城遲遲不愿采取行動,美國銀行界不滿情緒溢于言表,新興市場國家亦各有主張,認為國際銀行監管應該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不能搞“一刀切”。還有學者主張建立逆周期的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監管規則,認為過于嚴厲的監管指標其實不利于銀行降低風險和穩健經營。
各種不同意見從全世界紛至沓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不得不虛心納諫,修改規則。一方面放寬優質資產的界定范圍,將優質股票和優質抵押支持債券等資產納入優質流動性資產范圍,此舉將顯著降低銀行的合規成本。另一方面,延長流動性覆蓋率最終達標期限,從原定的2015年推遲到2019年。修訂后的規則將從2015年開始生效,流動性覆蓋率只需達到60%即算合格,此后每年增加10%,到2019年實現完全達標。
大幅度放寬流動性監管標準和延長期限,實際上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國際銀行界強烈呼吁和持續游說的回應和妥協,算是順應“民意”的舉措,它有助于鼓勵全球銀行擴張信貸,助推實體經濟復蘇。不過,在放松監管后,銀行業是否能積極放貸助力經濟走向復蘇,這仍是一個有待觀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