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7月5日電 國家檔案館5日公布第三名日本侵華戰(zhàn)犯的筆供,據(jù)上坂勝1954年7月筆供, 他1892年出生于日本大分縣。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臺灣任步兵聯(lián)隊的隊副、大隊長,軍階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陸軍第59師步兵第53旅少將旅長。同年8月20日在朝鮮咸興附近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2月間,我任步兵第163聯(lián)隊聯(lián)隊長,在河北省保定縣盤踞的時候”,把“逮捕、監(jiān)禁的中國人約有20名”,“用斬殺、刺殺等方法進行殺害”。“3月左右”,“因京漢鐵路望都站和清風店站中間地區(qū)約10公尺的鐵軌被拆去”,“捉了10余名嫌疑者,經(jīng)拷問而殺害3、4名”。“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鐵路沿線(望都西方約1公里)的一所炮樓發(fā)生被八路軍急襲遭覆滅”,“拷問了居民30名,殺了通謀者6名,并將接近炮樓之3棟民房放火燒之”!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發(fā)生炮樓被八路軍襲擊遭覆滅的事情,“拷問了很多的居民,殺害了5名通謀嫌疑者,并燒了數(shù)棟民房”。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戰(zhàn)中,于河北定縣東南22公里處,“我指使第1大隊殺害了八路軍戰(zhàn)士、居民約達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綠筒的毒氣,受到機槍掃射的不只是八路軍戰(zhàn)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殺了。又在村里進行了掃蕩,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里擲入赤筒和綠筒的毒氣,以至窒息,或者是對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殺、刺殺、斬殺等殘酷行為”。冀中“侵略作戰(zhàn)的結(jié)果,給與中國人民的損失是:殺人約1100名,破壞房屋10棟,燒毀3棟,把450棟的房屋掠奪使用了10天的時間,并酷使中國人民240名修筑8個炮樓(約10日間)”。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縣張良村,“對軍官全體教育說‘為使兵習慣于戰(zhàn)場,殺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試膽。對此使用俘虜比較好’ !虤⒈葮寶⒂行Ч。4月,在夏縣,“我命令第1中隊長……讓部下的9名兵刺殺了俘虜”9名。8月15日,在山西澤州,“我讓把8名俘虜交給第1中隊,把9名交給第2中隊作為教育材料刺殺了”。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區(qū),第2大隊共“殺害八路軍和居民約250人,燒毀房屋約50棟”。“各部隊(前記行動間在各道路行進時之先發(fā)部隊)將居民組成探知組,指使他們在前頭走踏地雷而虐殺!
1944年5月,在河南嵩縣,因一士兵失蹤“逮捕了居民十數(shù)名,并殺害了5、6名及燒了十二、三棟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峽轉(zhuǎn)進”期間,“帶著俘虜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后至豆腐店南方地區(qū),益感前進困難,我命各部隊‘務(wù)必將累贅之俘虜殺掉’”,“全部俘虜皆被殺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問殺害中國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黃河北左岸歸德北方地區(qū),“拷問殺害中國人民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