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二十國集團(G20)經濟熱點分析報告(2016-2017)》發布
分析:中國應更高層次地主動參與全球金融治理改革
人民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 常紅)第二部《二十國集團(G20)經濟熱點分析報告(2016-2017)》近日由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該書就2016-2017年間G20金融發展形勢與推動全球金融治理改革問題進行了深度分析。
報告認為,美國次貸危機演變成全球金融危機后,出于合作應對危機的目的,G20實現了從部長級會議到領導人峰會的升級,并迅速成為應對危機的核心國際機制。雖然G20尚未從根本上搭建起一個全新的國際金融秩序,但它已經反映出了傳統大國與新興國家在國際金融治理中聯合共治的新模式,標志著新興經濟體將在世界金融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與影響力。當前,G20峰會在全球金融治理上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通過各成員國份額和投票權改革以及擴大成員國的直接融資向全球金融機構追加可用資金等方式推動國際金融機構改革;二是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協調各國金融當局和國際標準制定組織的工作,發展和促進有效管制、監督及其他金融政策的實施,維護全球金融穩定;三是承諾通過改善全球經濟,努力構筑更為穩定和更富彈性的國際貨幣體系以確保全球經濟的系統穩定。
報告同時指出,當前G20參與全球金融治理仍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問題:一是盡管美國國會已于2015年12月通過了2010年IMF份額和投票權改革方案,但實質上并未根本解決IMF投票權分配和內部治理中的所有問題;二是作為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改革主要內容的《巴塞爾協議Ⅲ》,由于各國具體的金融結構、法律體系、銀行業特征及運行現狀、銀行監管等實際情況的不同而導致落實的同步性大大降低;三是國際貨幣體系改革停滯不前,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美元本位地位在短期內難以動搖,美元匯率具有極強的外溢效應,特別是2015年以來多種貨幣對美元貶值,如何引導市場預期并避免市場過度波動成為各國貨幣當局普遍面臨的難題。
與此同時,G20內部在金融穩定發展上也面臨著不同的問題。就發達國家而言,在美國金融危機爆發初期采取了較為一致的寬松貨幣政策,但目前各國的貨幣政策出現了方向性分化:美聯儲退出量化寬松政策步入加息周期,而歐洲、日本等仍保持負利率政策。這種差異化的貨幣政策可能增大國際外匯市場的投機性和波動性,從而導致新的失衡風險產生。就新興經濟體國家而言,自2013年以來,各國明顯表現出經濟增長趨緩、轉型發展壓力加大的情況。特別是在美國結束量化寬松政策后,新興經濟體國家將面臨更高的償債成本,債務風險加大,同時資本外流速度加快,各國通過貨幣寬松刺激國內經濟增長的效果開始出現衰減,匯率持續下滑也使得經濟增長進一步放緩。
報告認為,G20要維持金融穩定發展需著重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各成員間應加強信息交流和政策意圖溝通,避免競爭性貨幣貶值,將匯率過度和無序波動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同時,應擴大IMF特別提款權(SDR)的使用,避免單一外匯儲備所帶來的匯率風險。二是各成員間應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協調,重點關注市場化融資領域的潛在風險,加強國際資本流動的跨國監管,在G20框架內防范短期金融風險,有效解決債務風險問題,共同維護國際金融穩定。三是繼續推動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包括建立多元國際儲備貨幣體系、推進全球金融安全網建設、構建跨境資本流動風險預警體系、繼續深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改革等。
當前,中國正逐步成為全球金融治理新變革的重要參與方與影響者。未來中國要在全球金融治理新變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在戰略和策略上做好相應的調整,提升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能力,更高層次地主動參與全球金融治理改革。一是加快推進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機構實力和經營能力,同時逐步實現金融市場對內對外雙向開放,促進國內國外兩個金融市場的對接,實現從金融大國到金融強國的蛻變。二是大力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首先在亞洲地區通過金磚國家機制、東盟-中日韓“10+3”機制、上合組織等區域性平臺開展貨幣合作,實現人民幣的區域化;其次充分利用擔任 2016 年 G20 峰會東道國的有利時機繼續推動國際儲備貨幣體系改革,促進特別提款權發揮更大的作用,逐步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三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包括針對現有金融機構進行存量改革提高在現有國際金融組織中的話語權以及積極開展增量改革發展我國主導的區域性國際金融機構。四是加強區域金融合作協調機制建設,積極承擔新興經濟體國家領頭羊的責任,通過“一帶一路”共建、金磚國家合作、上海合作組織以及大國協調等模式和途徑努力推動主要大國形成以 G20 為全球治理主導機制的共識。五是穩步推動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大力提高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跨國金融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支持以實體經濟為對象的中長期資本跨境流動,加強對短期投機資本的管制,充分利用自身作為 G20、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角色,積極影響和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制定,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宏觀審慎框架的構建,提高自身在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方面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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