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CY觀察系列報道之八——
G20如何為全球治理提供“中國藥方”?【3】
推進國際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建設
G20峰會機制源自G7的“擴大”,這就意味著它是一個協商民主機制,并且是中國參與的第一個大國協商的全球治理機制。G7和G20之外的國際治理機制,如聯合國(UN)、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通常都是按照票決民主的組織原則來構建的。而源自G7、發揚于G20的“協商與共識”方式,則是國際治理中為數不多的協商民主政治機制。
G20特別重視協商過程以及達成共識,不搞票決,這和G20本身性質有關。根據G20在1999年誕生時發表的首份《G20公報》的內容,G20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框架內一種非正式對話的新機制。正是由于它的非正式性,這就決定了G20在秘書處建設、議題建設、機制架構、與非成員國關系等方面必須采取與“非正式性”相配套的措施。盡管2008年后G20開始召開領導人峰會,并于2009年取代當時的G8成為全球經濟合作的主要論壇,乃至到今天的世界經濟治理的主要平臺,但它的框架機制一直延續至今,未有變化。因此,每年G20峰會后都會出一份“公報”而非“決議”。公報與決議的區別就在于公報是各國協商討論的結果,并無強制力;而決議則需要在草案的基礎上進行數輪修訂,并最終投票表決,通過后有法律強制力。
在西方,對比選舉或票決,協商的知名度遠遠無法匹敵。而協商民主更是個比較陌生的概念,也是正在討論和研究的一種新的民主形式。選舉形式在西方歷史傳統中早已形成,不過在近年來的選舉實踐中,選舉參與度下降的背后是政治參與下降和政治冷漠,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西方世界需要引入協商民主,這是為了破解選舉民主的困境,彌補選舉民主的缺陷。
而G20遵循的這項規則正是中國民主政治的特色與優越性所在。中國在協商民主政治方面有廣泛深入的實踐和深厚的積淀。早在建國初期,協商民主的形式已經進入中國廣泛的政治生活之中。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在中國民主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政治協商、多元治理、基層民主等構成了中國協商民主的基本內容與創新形式。而中共十八大報告強調“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更好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兩種形式,前一種一般稱為“選舉民主”,后一種可稱為“協商民主”。協商民主的實質,就是要實現公民有序參與政治。而把協商民主擴展至國際關系的范疇,就是要實現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關系行為體有序參與國際政治。
中國歷來主張國際問題需要由世界各國通過平等協商共同解決,世界事務由各國共同治理,最終促使國際關系民主化。中國是這么主張的,也是這么做的。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以來,中國不斷加強參與國際經濟治理多邊機制的建設,為世界經濟復蘇提供了不少中國思路、中國方案,而G20機制正是中國運用自身協商民主的特長,參與世界經濟治理的生動實踐,這使得中國未來在參與國際治理的過程中,具有進一步在協商民主制度中發揮特長的潛力,比如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盟10+1、10+3機制、中國與中東歐合作機制、中非合作論壇等等,并且能夠為推進國際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建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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